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日前,鼎湖法院对一起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范某某、冯某某等8人为部分成员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鼎湖法院审结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2018年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范某某、冯某某等8名被告人在某酒吧看场成为内保人员,并为内保人员配备具有标志性的黄金项链,提供免费酒水、住宿,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范某某、冯某某等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广宁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某、冯某某等8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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