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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擅自倾倒垃圾行为
近日,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二大队巡查至玑东路时发现某公司将生活垃圾倾倒至下水道致堵塞,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此,执法二大队对公司负责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理,保持门前整洁。
法规知多D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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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端州新闻,肇庆阳光网,罚款,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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